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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贩毒案引发律师“妨害作证”案:当事律师被判缓刑

2024-4-13 12:47| 发布者: ygp| 查看: 66244| 评论: 0|原作者: 祁彪|来自: 红星新闻

摘要: 原贵州洲联(锦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石平,被法院认定在代理一起贩毒案件时构成妨害作证罪而获刑。2018年3月,石平接受委托担任胡某明贩毒案的辩护人。胡某明一审被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 ...
      原贵州洲联(锦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石平,被法院认定在代理一起贩毒案件时构成妨害作证罪而获刑。2018年3月,石平接受委托担任胡某明贩毒案的辩护人。胡某明一审被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此后,锦屏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胡某明二审被判七年六个月。
      胡某明贩毒案二审宣判后,石平被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指定监视居住。

▲石平 受访者供图
      石平妨害作证案历经一审认定石平构成妨害作证罪,二审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最终石平被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判决生效后,石平开始申诉,先后被黔东南州中院和贵州省高院驳回。今年春节前,石平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近日,石平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诉材料。石平在申诉状中称,没有引诱杨某燕改变证词。
      针对此案,凯里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石平正在申诉,如果申诉成功,自有审判机关对申诉内容进行判断,不方便接受采访。
      代理贩毒案后:律师因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判缓刑
      2011年石平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在老家贵州开启了律师生涯。
      2018年3月,石平接受委托成为胡某明贩毒案的辩护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明贩卖毒品海洛因0.86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其住所内搜查到的磨砂黄果树烟盒内的12.1克海洛因按非法持有毒品罪予以认定。以被告人胡某明犯贩卖毒品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锦屏县检察院随即进行抗诉称,在胡某明住所烟盒内查到的12.1克海洛因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
      2018年11月,黔东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从胡某明住所查处的毒品及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共计12.96克均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从而改判胡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胡某明案二审宣判两个月后,2019年1月,石平被凯里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指定监视居住。
石平妨害作证案历经一审认定构成妨害作证罪。二审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最终石平被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据生效判决书认定,2018年3月,被告人石平接受委托作为胡某明案的一审辩护人,并收取了1.5万元的“风险代理费”,双方口头约定如胡某明被判处三年以下就收取1.5万元的代理费,如判处三年以上便退钱。
      法院查明,在胡某明案一审开庭前,胡某明的同居女友杨某燕也是胡某明案的关键证人,其多次找到石平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期间,石平将从检察机关复印出来的胡某明案的卷宗材料拿给杨某燕看,并转达胡某明让其出庭作证的要求,但杨某燕听从亲友的提醒未出庭作证。一审庭审后,锦屏县法院一审法官发现杨某燕在胡某明案件中的证言存在矛盾:一部分证言中,杨某燕承认与胡某明在一起吸食毒品;另一部分证言杨某燕又否认其与胡某明一起吸食毒品。锦屏县法院便通知杨某燕到法院了解情况。
      法院查明,杨某燕在去法院前与石平电话联系,石平便在电话中告知杨某燕,可能法院要问从二人共同居住的廉租房内搜出的12.1克毒品是拿来吸食的还是贩卖的。如有证据证实是拿来吸食的,可能就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是拿来卖的,可能就定贩卖毒品罪。
      法院认为,杨某燕到法院后便根据其从卷宗中所知道的情况及为了减轻胡某明的罪责,称胡某明放在二人共同居住的廉租房内被查获的毒品是供二人一起吸食,并向主审法官进行了陈述。
      法院认为,石平指使引诱杨某燕做的这次陈述,使主审法官依据该陈述采信了杨某燕在公安机关承认二人一起吸食毒品的证言,进而造成“重罪轻判”。
      律师是否引诱证人作伪证?成为本案的焦点      
      在妨害作证案判决生效后,石平开始申诉,先后被黔东南州中院和贵州省高院驳回。2023年年底,石平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最高法通知显示,申诉材料已转最高法刑四庭办理。
      近日,石平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诉材料。
      石平在申诉状中称,他与杨某燕见面很正常,在贩毒案中,杨某燕是这个案件的实际委托人。对于把卷宗材料给杨某燕看的问题,当时胡某明案已进入了检察院起诉阶段,不属于保密阶段,不属于犯罪行为。
      石平在申诉状中称,根据杨某燕的笔录陈述,杨某燕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接到法官通知去配合调查时,先打电话向石平问询。石平给杨某燕猜测性的推断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并明确告知她“知道什么就讲什么,要实事求是地讲”,没有引诱杨某燕改变证词。
      对于法院认为石平指使引诱杨某燕做的这次陈述,造成“重罪轻判”。石平在申诉材料中称,胡某明一审判两年半,二审改判为七年半,改判是因为不同法官对于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不同,而不是因为杨某燕的证词误导了一审法官龙某某,龙某某的证言也证实了其没有采信杨某燕的证言,更谈不上误导。
      对此,红星新闻联系了龙某某,但电话始终被挂断,发送给发送给他的采访短信也未获回复。但生效判决记载的其证言显示:……我当时没有把杨某燕作为重要证人看待,之后我也没有采用我们法院制作的这份调查笔录。我在审理胡某明贩毒案中,杨某燕接触过民警搜查出一个装有毒品的烟盒,上面有她的指纹,结合她之前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和我对她的调查,所以我判定她系与胡某明一起吸毒。
      红星新闻曾试图联系杨某燕,但杨某燕家人通过亲戚称已经多年联系不上杨某燕。杨某燕家人则始终未接红星新闻电话,也未回复短信。
      办案单位:如其申诉成功,自有审判机关判断
      在石平妨害作证案一审阶段,石平曾自愿认罪,还辩称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还因举报有功,希望法院能够免除刑事处罚。但是一审宣判其缓刑后,石平选择上诉,并在此后一直辩称自己无罪。
      为何认罪后又上诉?石平表示“当时身体状况因为患癌非常差,为了能够尽快去治病选择了认罪,但最终法院判决缓刑。而从取保之后,我就一直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石平在申诉材料中提出,其身患恶性肿瘤,刚手术不久,右下肢被截去三分之一,达四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进行供述,其在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全部讯问笔录、自书材料应当排除。
      本案审理期间,2021年2月,贵州省律师协会曾专门发函给黔东南州中院等部门,希望能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客观中立作出公正裁判。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申请,法院在审理中最终选择驳回,认定相关证据可以采用。
      凯里市公安局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石平正在申诉,如果申诉成功,自有审判机关对这些申诉内容进行判断,不方便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还联系了凯里市检察院、法院和黔东南州中院、检察院,但暂未获得上述单位对此案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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